一、锻件(包括锻轧件)的级别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JB4726-4728的相应要求。
1.公称压力PN为0.25MP-1.0MPa的碳素钢、奥氏体不锈钢锻件允许采用Ⅰ级锻件。
2.除以下规定外,公称压力PN为1.6MPa-6.3MPa的锻件应符合Ⅱ级或Ⅱ级以上锻件级别的要求。
3.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,应符合Ⅲ及锻件的要求:
(1)公称压力PN≥10.0MPa法兰用锻件;
(2)公称压力PN>4.0MPa的铬钼钢锻件;
(3)公称压力PN>1.6MPa且工作温度≤-20摄氏度的铁素体钢锻件。
二、带颈对焊、带颈平焊、承插焊和螺纹法兰一般采用锻件或锻轧工艺制成。当采用钢板或型钢制造时,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1.钢板应经超声波探伤,无分层缺陷;
2.应沿钢材轧制方向切割成条状,经弯制对焊成圆环,并使钢材的表面形成环的柱面。不得采用钢板直接机加工成带颈法兰;
3.圆环的对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;
4.圆环的对接焊缝应进行焊后热处理,并作100%射线或超声波探伤,且射线探伤符合JB4730的II级要求,超声波探伤符合
JB4730的I级要求。
三、带颈平焊法兰、承插焊法兰和螺纹法兰的颈部外侧斜度应不大于7。